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3-08-24 作者: 访问次数: 6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是本校学生的群众自治组织,是全体学生合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全体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开展各项活动的组织者,是联系学校与广大同学的纽带和桥梁。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文艺、体育、学术、实践,以及其他各种活动,丰富全校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和社会实践;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华理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行会主席团由全校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原则。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联合会秘书长,代表团对学生联合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维护《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尊严;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所有组织和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本《章程》,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生,华东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联合会将对当事部门和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它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指导,对院学生分会和其他学生组织进行工作领导,对班委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华东理工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员在本会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以及本会的利益,不得防碍本会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各级学生联合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努力学习、热情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他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常务委员会。(简称:学代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二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以班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大会召开一周前向学代会提出,并由大会主任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学代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学代会所有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表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三)倾听班级学生的呼声,反映同学的意见。

(四)按时出席大会,认真履行职责。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代表或学代会提议的情况下,以达到到会全体学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学代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校的学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主任、副主任;

(五)其它应由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节  学代会

第十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决议,决定学生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批准任免学生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四)解释学生联合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学代表如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经学代会讨论决定,取消其学代表资格,并报学工部、团委备案。

(六)其它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节  学生联合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形成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具体负责校学生联合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校团委推荐,由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生联合会下设:办公室、文体活动中心、公共关系中心、自律权益中心、信息传媒中心、大学生科创中心、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心、素质拓展中心以及社团发展中心等部门,主席团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减少或变更某个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和各个部门的部长采取聘用制。由各部门推荐2-3人,由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门代表进行面试。

第十四条  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团职权:

(一)负责起草校学生联合会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检查指导学生联合会各基层组织工作。

(二)负责指导秘书处拟订、修改有关学生联合会的规则、条例、细则等,审定校学生联合会的各项文件;

(三)由主席、各部门的负责主席提出,经主席团同意任免各部门的部长

第十五条  校学生联合会办公室主任的职权:

(一)代表校团委指导学生联合会的工作;

(二)考核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六条  学生联合会各级组织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各级学生干部更应以同学、工作的利益为重,热心为同学服务,勇于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学代会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