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日常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社团管理和服务水平,参照上海市其他高校相关的学生社团评定方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决定按照量化标准,对我校全体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依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各校区经批准登记、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均适用本评定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不同的学生社团活动、服务水平和社团成员的满意程度,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将依照学生社团的年度表现,根据本评定办法的量化指标,将我校全体学生社团依次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普通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等级,二星级为达标等级,普通级包括所有需要整改和正在整改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星级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所依据的量化标准参见《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标准》。
第五条 在学生社团星级评定过程中,由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组成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各学生社团应按期依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标准》向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每学年各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分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应按期依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标准》向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情况,由其进行汇总。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最终确定学生社团的星级。
第八条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以总分120分计。经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达到90分以上者为五星级学生社团,80分--90分者为四星级学生社团,70分--80分者为三星级学生社团,60分--70分者为二星级学生社团,不满60分者为普通级学生社团。普通级学生社团的整改措施由社团联另行规定。
第九条 在评定学生社团星级的过程中,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广泛征求社团成员和在校学生的意见。
第十条 每学年由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定期公布上学年的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结果,进行表彰并颁发星级证书。星级证书由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制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可以建议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降低其星级并换发相应星级的星级证书:
1. 连续一个月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 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 财务方面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
6. 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降低星级以一级为限,时间不得超过1年。降低星级的处理,不适用于普通级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取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学生社团方有资格参与相应的“十佳社团”的评比。
第十四条 取得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学生社团的社团主要成员方有资格参与本年度“社团之星”的评比。
第十五条 已取得星级的学生社团,如有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本评定办法重新申报,并交回原星级证书。星级学生社团如发生撤销,在注销登记后,应向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交回星级证书。
第十六条 本评定办法由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制定。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对本评定办法享有一切解释权和最终修改权。
第十七条 本评定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