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 生 社 团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3-08-24 作者: 访问次数: 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工作,更好的体现其服务同学、推进校园文化的建设和拓展大学生个人能力及素质的宗旨,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以及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为取得华东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依照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工作上具体受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校学生社团组织共同的重大事件享有最高决策权。

(一)  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团理事会代行部分职权。社团理事会可根据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授权,相应扩大自身的职权范围;

(二)  华东理工大学社团联合会是我校学生社团组织的权力执行机构,依授权履行职责,受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社团理事会和所有学生社团及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根本任务是: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生社团为载体,丰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繁荣大学校园文化;

(二)      协调和规范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活动,支持学生社团自主发展,加强学生社团之间的合作,促进其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      发挥学生社团的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把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大学生个人能力培养和素质拓展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学生社团

第七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取得华东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自愿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的共同意愿为宗旨,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八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享受以下权利:

(一)      在遵守有关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的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按照社团章程,在华东理工大学各校区,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形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二)      获得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扶持和帮助;

(三)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上享有对社团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监督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      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      其他有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按照社团章程有序开展活动;

(二)      协助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工作;

(三)      定期注册,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四)      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细则依据《上海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我校学生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社团理事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由社团联合会和各学生社团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

(一)      如果社团理事会或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

(二)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修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      审查和批准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查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五)      选举社团理事会理事单位,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六)      表决提案单位提出的议案;

(七)      改变或者撤销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应当由学生社团组织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单位或人员:

(一)      社团理事会理事单位;

(二)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三)      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节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每次召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前,应成立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筹备工作委员会总体负责大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对其代表资格审查进行审查。

(一)  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  对补选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要求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每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在预备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在正式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大会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一)      预备会议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持;

(二)      大会主席团由社团理事会理事,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主持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选举出执行主席一人,具体负责会议的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非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的社团联合会其他工作人员列席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节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3个代表团或者6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由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5以上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规则和实施细则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5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社团理事会理事单位,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被罢免的单位不得参加下届竞选。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或者6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由有关部门派人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或者社团理事会、社团联合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由有关机构、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1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单行选举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相关条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对社团联合会或者各职能部门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社团理事会许可,不被剥夺代表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相关条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和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且在自己参加的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和活动中,协助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和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有效、正确地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原选举单位和人员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人员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五章          社团理事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华东理工大学社团理事会是我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团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社团理事单位若干,秘书长。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社团理事会的理事单位。

第四十二条 社团理事会每届任期1年,它行使职权到下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社团理事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 社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的实施;

(二)      制定和修改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      解释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      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六)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涉及我校学生社团的重大事宜;

(七)      监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八)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人选;

(九)      撤销社团联合会制定的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决议和行为;

(十)      撤销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决议和行为;

(十一)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社团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专门委员会,并且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节   社团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四十五条 社团理事会会议定期举行。社团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六条 社团理事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可以向社团理事会提出属于社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社团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职能部门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社团理事会会议审议。

(一)      3个学生社团代表团或者6名以上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社团理事会提出属于社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      秘书长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社团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职能部门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社团理事会会议审议;不提请社团理事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社团理事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四十八条 社团理事会会议听取并审议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向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 社团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

第五十条    在社团理事会会议期间,3个学生社团代表团或者6名以上的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社团理事会书面提出对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的质询案。

(一)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二)      质询案由社团理事会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社团理事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社团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长当场宣布。

(一)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二)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三)      社团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章          社团联合会

第五十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社团联合会,是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我校学生社团组织的行政机关。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社团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各职能部门部长和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设立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每届任期1年。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

第五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根据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的决定,制定相关的工作方针;

(三)      根据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制订社团联合会和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细则;

(四)      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或者社团理事会提出议案;

(五)      规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全校性学生社团工作;

(六)      改变或者撤销各职能部门做出的不适当的行为;

(七)      审定人员编制,依照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社团联合会工作人员;

(八)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和社团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社团联合会的职能部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受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依照本部门职权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措施,应向社团联合会请示报告,由社团联合会决定。根据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和社团联合会的决定,职能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等。

第五十八条 在职能部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招聘制。

第五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由部长、副部长若干人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六十条    各职能部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社团联合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履行职务。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可以列席部门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节  具体职能部门

第六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设立秘书处、信息部、人事部、财务部、策划部、外联部和其他必要设立的部门。

第六十三条 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如下:

(一)      审议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社团理事会交付的议案;

(二)      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社团理事会提出属于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或者社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同本部门有关的议案;

(三)      审议社团理事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章程、涉及学生社团的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提出报告;

(四)      审议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社团理事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社团理事会提出报告;

(五)      对属于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或者社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同本部门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六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如下:

(一)      秘书处,负责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和办公室的管理,包括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工作人员的任免、培训;并负责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二)      信息部,主要负责有关我校学生社团的调研活动、接受学生社团的反馈信息,以及对社团建设理论的探索工作;并对加强学生社团规范化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核各学生社团报请社团理事会备案的社团章程等,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社团职能部门提出报告。同时,信息部统一处理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或者社团理事会提出的制订单项规章的草案;其他职能部门就有关的单项规章草案向其提出的意见。

(三)      人事部,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和登记造册,以及社团人力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      财务部,负责审核和批准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和活动的经费申请;同时负责社团理事会和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的开支。

(五)      策划部,负责策划、安排和宣传由社团联合会领导的我校学生社团组织的集体性活动。

(六)      外联部,负责面向校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和兄弟高校的宣传联络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和社团理事会,修改权属于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