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3-08-24 作者: 访问次数: 85

华东理工大学奉贤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集办公、会务、活动、娱乐等功能为一体,是我校学生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为合理、高效、文明、安全地使用好大学生活动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活动中心除办公区域外的公共资源由学校委托上海生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负责保安、清洁、会务接待、会务服务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作为学校具体职能部门,履行各类活动的审批职责,负责协调和管理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

第二条  活动中心公共资源包括公共会议室、接待室、演讲厅、多媒体教室、800人剧场、多功能舞厅、排练厅、数码影院、公共活动室、桌球室、乒乓房、棋牌室、活动广场以及楼内公共空间等。

第三条  活动中心优先满足学生工作系统、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班级和在校学生的使用。学校相关部门使用活动中心内的各类功能活动室应提前与校团委商议,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借用。

第四条  本着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原则,活动中心主要功能活动室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取费用全部进入学校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活动中心日常维护、易耗品购置以及部分人员费用等。

二、功能定位

第五条  公共会议室主要用于召开各类会议、举办活动和对外接待等;

第六条  报告厅、演讲厅主要用于大型学术活动和重大会议等;

第七条  多功能舞厅、多媒体教室主要用于小型晚会及学生文娱活动;

第八条  排练厅主要用于校级艺术团体排练和学校、学院重大活动的节目排练;

第九条  800人剧场主要用于高水平文艺演出和重要大型会议。

第十条  公共活动室主要用于班级的班会、团日活动以及学生社团活动等。

第十一条  其余活动室主要用于学生课外文化娱乐活动等。

三、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活动中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如下:

1、校内使用:

800人剧场:800/3小时;

多功能舞厅:包场300/3小时,个人收费35/人;

排练厅:50/小时;

多媒体教室:100/次;

演讲厅:200/次;

乒乓房:3/小时/桌;

数码影院:周末开放,25/·场;

学生公共活动室:免费开放,按照预约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使用;

活动广场:免费开放,按照预约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使用,设备自理。

其他与校外单位合作的活动室,如桌球室、书吧等,按照协议合理制定收费价格。

2、校外使用:

800人剧场:4000/4小时

多功能舞厅:1000/3小时

多媒体教室:200/小时

活动广场:4000/4小时

其它活动室不对校外单位开放。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校部安排的校级重大活动优先使用活动中心资源,责任部门应提前一周预约登记。

第十四条  每学年初校团委向各学院发放总额为2000元的经费卡,有效期为一学年,各学院凭卡支付使用活动中心费用,超出部分按照收费标准缴纳使用费。各单位或学生组织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商业性活动,不得使用经费卡,按校外使用缴纳费用。

四、申请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  需要使用活动中心的公共资源的,需提前一周到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场地使用申请单或到校团委网站下载,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校团委审批,最后反馈给物业管理办公室换取场地使用单,并交纳相关费用。提前时间超出两周的不接受预定。

第十六条  活动中心使用审批表须详细说明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规模、活动主题、使用物品等。没有特殊原因,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临时变更已经审批的活动安排。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到校团委和物业管理部门说明。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校团委审批表予以具体安排。物业部门每周五将下一周的使用情况以排片形式张榜预告。

五、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在活动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各类安全要求和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活动中心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审批不得随意使用活动中心各类公共资源。学生组织使用场地开展活动,至少要有一名指导老师在现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保持室内整洁,不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和杂物。严禁乱贴、乱钉、乱挂以及在墙体上打洞钻孔;需要悬挂、张贴宣传横幅,必须经校团委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功能活动室在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用。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清洁场地,经活动中心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一条  活动中心内部所有设备、物品,必须在活动中心内使用,严禁带出场外;中心各种音响、电器、灯光等器材设备只限在中心使用,由管理员负责具体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活动中心使用完毕应及时与管理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若丢失、损坏活动中心的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试用三个月后,根据使用情况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十月六日起实行。